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联盟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本联盟由致力为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是具有跨领域、开放性、协作性的社会自治组织。

本联盟以自愿、平等、互利、合作为基础,为数字化进程相关的中小企业提供互利合作及服务支撑的开放平台。秉承同心合力、共赢未来的理念,本联盟通过建立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机制,与联盟成员实现战略协同、资源协同和能力协同,促进联盟成员共同发展;并通过技术赋能、资源整合等方式拓展数字化市场,为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的创新和进步。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秘书处单位是【三六零指定公司】。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7层102号内10层1003】,秘书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15041397722】,联系邮箱【tangshiqi@360.cn】。

第二条 联盟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

本联盟立足于搭建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的合作与促进平台,服务于支持数字化战略的中小企业,支撑、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产业发展。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聚集中小企业数字化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标准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中小企业数字化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本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 建立数字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发展、开拓市场、引进技术提供优质服务。

(二) 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能力。

(三) 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自主创新。

(四)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联盟理事会;

(二)联盟秘书处;

(三)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联盟理事会

联盟设理事会,领导联盟开展各项工作。联盟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联盟议事规则;

(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决定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八)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各理事单位指定理事充分代表相应理事单位行使职权并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理事任期三年,经理事单位指派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的,理事单位应及时指派新的理事,在理事单位新指派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联盟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各理事单位在指派和更换理事人选时,应当以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联盟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秘书处召集和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提议召集临时理事会的,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召开方式可以为线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召开会议前,秘书处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提前通知全体理事。会议通知可以以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各理事单位报备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化的,各理事(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联盟秘书处更新。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职权事项中第(一)至(三)项,须经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同时,联盟理事长及秘书处单位派驻的理事对上述表决拥有一票否决权。

各理事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其他有效表明理事意见的非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视频、视频会议等)进行表决。各理事应充分履行理事职责,在通知的表决时限内发表表决意见,如未能在通知的表决时限内发表表决意见的,将默认为表决同意。

第五条 理事长

联盟设理事长一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联盟理事会任命。理事长任期三年,经选举可以连任。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三)联盟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长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授权秘书处代为履行。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副理事长。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执行及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单位提名,联盟理事会任命。

联盟理事会授权联盟秘书处主持开展联盟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二)起草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三)负责标准小组工作的协调与对接服务;

(四)管理和维护联盟网站;

(五)负责联盟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管理联盟财产、开展联盟的具体业务活动、制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根据联盟的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和业务部门等);

(六)负责办理联盟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为更好地履行前述各项职责,联盟理事会授权联盟秘书处有权以秘书处单位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

联盟秘书处根据联盟发展情况,聘请知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理事会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三章 联盟经费及管理

第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秘书处单位自筹经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活动所需费用。

本联盟依托秘书处单位管理运营,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单位开展联盟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任务及工作内容,并授权秘书处对联盟经费进行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要求,以秘书处单位名义设立专门账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联盟的工作内容和开支,并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经费。

秘书处按年度向联盟理事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向联盟理事会提交报告。

附则

第十条 联盟议事规则

联盟议事规则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条款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联盟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由秘书处提交草案,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 联盟终止

联盟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报联盟理事会审议决定。联盟终止的决议需得到2/3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生效。

本联盟终止的,联盟财产由联盟秘书处提出分配方案,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 其他

本议事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